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35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8月6日将款项汇入审判案件中,被执行人已于执行前履行案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