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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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72执保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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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77206459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冻结、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元。现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3)鲁72执保314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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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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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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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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