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民特68号
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因对“***60005”号、“***60006号”渔船进行维修而产生与该两船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60005”号、“***60006”号渔船享有的修理费及占坞费共计2641083.75元船舶留置权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坞修费用清单及占坞费清单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在本院拍卖“***60005”号、“***60006号”渔船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2023年2月9日,该两船成功拍卖。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就其债权登记申请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