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诉前调确47号
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09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77206459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8********。
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22年2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2023年3月24日前向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支付船舶修理款130000元,以全面最终解决本案所涉纠纷。
上述款项由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账号:2078********
开户行:中国银行石岛支行
二、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应于收到上述款项后10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于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三、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关于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争议。**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权申请青岛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四、特邀调解员已向各方当事人告知诚实诉讼义务。各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诉讼。如各方虚假诉讼,将被依法予以司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各方同意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