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佳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昌邑市佳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786行审71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3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效峰,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守文,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执法科科长。

被执行人昌邑市佳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孟镇址。

法定代表人刘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昌邑市佳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昌综执(资)罚字[2019]第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经查实,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9年5月非法占用昌邑市北孟镇李家埠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事项以及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等法定程序权利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昌综执(资)罚字[2019]第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2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昌邑市北孟镇李家埠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2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旱地)306.9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9207元;处以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321.6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8040元,共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7247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昌综执(资)罚字[2019]第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昌综执(资)罚字[2019]第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昌综执(资)罚字[2019]第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2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昌邑市北孟镇李家埠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由违法行为所在地昌邑市北孟镇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由昌邑市北孟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具体事宜。

审 判 长  宿献东

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

人民陪审员  张雪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