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南乐园路西赛博数码广场3-G-5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美莲广场2号楼2433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一,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笑娣,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以书面的方式向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催交上诉费及补正上诉材料的通知》,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齐上诉材料及交纳上诉费5782元,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签收该通知,但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幺海军
书记员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