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保585号
申请人: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美莲广场2号楼2433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南乐园路西赛博数码广场3-G-5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