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美莲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70979T。
法定代表人:赵立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笑娣,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南乐园路西赛博数码广场**用代码:91371502312815807U。
法定代表人:于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货款2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82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执前调案件,于2020年5月23日立(2020)鲁1525执保585号执前保全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2020)鲁1525执2016号案件,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向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聊城市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6、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搬迁,具体地址不清楚。
7、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人身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公开发布。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暂时查找不到下落拘留未果,未能实际控制住于学军,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82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企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聊城市天硕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会红
审判员  黄振波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