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5613号
原告:***,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原告:***,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原告:黄珊珊,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原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参内镇河滨北路1888号湾美小区10号楼138店。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
负责人:***。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与本案路交叉口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楼。
负责人:**。
原告***、***、黄珊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源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黄珊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珊珊、***以本案将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珊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