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厦门鑫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9487号之一 原告: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后井(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创业大道1-4号A区2号楼A梯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RHL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鑫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五里7号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2L2N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