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申请人: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后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RHL874。 法定代表人:王进发。 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7××××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6月28日21时19分,***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驾驶的泉州/**M1506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及申请人之女丁梓曦死亡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闽C7××××号重型自卸货车。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