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财保56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申请人: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湿山村后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RHL874。
法定代表人:王进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C3××××号重型自卸货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6月20日,在晋江市××镇××路段,***驾驶被申请人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C3××××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申请人父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闽C3××××号重型自卸货车。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赔偿权利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仲裁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