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6执保21号
申请人: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李祥。
住所:石林县。
被申请人:**贵,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申请人: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住所:昆明市。
申请人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77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请求撤回保全申请,不再对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77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撤回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计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