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与某某贵、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6民初606号
原告: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堡子村委会堡子村。
经营者:李祥。
被告:**贵,男,1985年8月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身份不祥)。
第三人:刘晓阳,男,1985年9月12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第三人:王万龙,男,1968年5月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贵、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晓阳、王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林李祥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00元,免予交纳。
审 判 长  李正和
代理审判员  毕向红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