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9176号
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村三环路北边与小水井中间。
法定代表人:匡宗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红梅,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林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宏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3元,减半收取计4696.5元,由原告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宏
人民陪审员段萍
人民陪审员白建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