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华建筑设计事务所

某某与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浙华建筑设计事务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杭西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黄国全。
委托代理人:王国杰。
被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鹏。
被告:杭州浙华建筑设计事务所。
负责人:周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雄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全诉被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浙华建筑设计事务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全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黄国全承担。
审判员  陈辽敏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