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

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与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镇执民字第263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住所地宁波市江**区慈城镇黄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5889631-4。
法定代表人阮国良。
被执行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余严村村,组织机构代码:58053617-7。
法定代表人梁小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与被执行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甬镇执民字第263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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