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

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普通合伙)、***银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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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阮国良。
被执行人:***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LP113。
法定代表人:廖玉双。
被执行人:宁波银河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廖玉双。
被执行人:宁波晨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银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银河管桩有限公司、宁波晨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浙0205民初30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须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富家岭采石场(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继安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