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煊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威麦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煊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2029号
原告:深圳威麦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座26层26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93417E。
法定代表人:陈宗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潮活,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煊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菊花石大道288号祈福工业城A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68681957X。
法定代表人:阮程元。
原告深圳威麦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煊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威麦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威麦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威麦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保全费1064元,由原告深圳威麦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佩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