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厦执行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联信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大道31号联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6013009-8。
法定代表人魏燕云。
被执行人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84号富贵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787663-X。
法定代表人黄炜毅。
被执行人烟台市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北京中路50号内15号内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965284-5。
法定代表人黄炜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市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厦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市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尚好康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市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珠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异
书记员 肖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