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1民初4214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叶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678712。
原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万江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556000。
委托代理人:马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55824。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喻海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俊
书 记 员 姚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