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1017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法定代表人:万江亮,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