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85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卢胜群,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136906。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法定代表人:万江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书记员付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