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85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卢胜群,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136906。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法定代表人:万江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书记员付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