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恒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2751号
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恒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现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87105728U,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匡毛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法定代表人万江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情辉,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联系。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恒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胡情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胡情辉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匡志安以其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赣D×××××)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安市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胡情辉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匡志安所提供的担保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崔斌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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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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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