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2617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2020年9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杰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