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2613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法定代表人:万江亮,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和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和县。

原告***诉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