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261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法定代表人:万江亮,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和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和县。
原告罗庆哲诉江西省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庆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庆哲负担。
审判员 胡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