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81民初426号
原告:***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城南大道789号3幢4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XNJLK5C。
法定代表人:周首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江西仟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456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以拟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