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405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新余币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裴君,彭莹,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新余电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南路,组织机构代码91360500705666515Y。
法定代表人:于兴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渝水区城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对原告**根诉被告***、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502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一页第四行:“委托代理人:裴军,彭莹,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委托代理人:裴君,彭莹,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页第七行:“身份证号码。”更正为“身份证号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