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金地公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839122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6515Y。
法定代表人:段志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1元,减半收取119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卿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