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1604号
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三环路与海南路西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13X6422。
经营者:郭海平,该租赁站经理。
被告: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6515Y。
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董国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灵歌
书记员朱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