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财保338号
申请人: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5K86F9J。法定代表人:孙苏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92RA6X。法定代表人:夏梦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6515Y。法定代表人:段志毅,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吉安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8TC6Y7N。法定代表人:张刚,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刘达强,男,汉族,地址:吉安市青原区。
申请人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刘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刘达强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钢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刘达强银行存款人民币2961521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俊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文丹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