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6515Y。
法定代表人:段志毅,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亦乐,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双村镇双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5K86F9J。
法定代表人:孙苏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8号19幢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92RA6X。
法定代表人:夏梦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浩,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吉安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8TC6Y7N。
法定代表人:张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刘达强,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浩,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刘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艺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刘达强于当日书面同意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另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表示同意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800元,合计26,046元,由江西龙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0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海杰
审 判 员 李爱平
审 判 员 李虎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 洋
书 记 员 刘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