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彬与安徽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双龙航空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6630号 原告:**彬,男,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安徽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双龙航空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电子商务港A栋2**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诉被告安徽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双龙航空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3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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