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7146号
原告:安徽解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淝河东街2号城市公馆B地块商业1幢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E5P306。
法定代表人:康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娜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天玺国际城二号商业楼三层。
原告安徽解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解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解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解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安徽解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