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903执保208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唯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3987824.25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3)桂0903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西唯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余额5314.6元、支付宝账户余额5964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单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168471.68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23日止;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6年6月7日止;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不动产及位于XXXX不动产。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