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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4民初1283号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将义务履行完毕,故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元,依法减半收取659.5元,由原告 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光通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