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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发、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2民初2824号 原告:***,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许昌市建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资503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015年12月底,原告在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许昌市***与莲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香格里拉酒店项目建筑工地从事保管和材料员工作工作。该项目发包方为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截止目前,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503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300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资4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015年4月底,原告在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许昌市***与莲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香格里拉酒店项目建筑工地从事安全员工作。该项目发包方为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截止目前,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44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000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无法确定被告身份,所诉被告主体不明,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