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2442-1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山西省襄垣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晋0403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共计163386.89元,并以163386.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11月18日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2351元。以上共计165737.89元(利息另计)。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及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住房公积金、房屋、车辆等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