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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74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342632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四知堂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2246P。住所地:汝州市四知堂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四知堂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