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贵珍,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5318元,案件受理费3540元,交纳执行费5733元,共计394591元。但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在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5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兆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