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辰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辰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贵珍,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5318元,案件受理费3540元,交纳执行费5733元,共计394591元。但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在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5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兆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