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1段111号创新大厦2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全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小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