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245号之二
原告:***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江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1段111号创新大厦2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全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立新
审 判 员 范文雪
人民陪审员 商志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