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8972号

原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棚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全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侯焦路**。

法定代表人:胡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