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泰力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145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泰力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全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泰力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沭开商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沭开商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岩峰

审判员  廖胜维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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