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2执7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管政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Q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加海,总经理。
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8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12月12日,通过人行及最高查控系统发起在线财产统查。2017年12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2辆汽车。2017年12月14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车辆16辆。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完成扣押车辆的评估、拍卖、变卖工作,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9.793035万元。2018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目前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9.793035万元,因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张浩
执行员 陈海川
执行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