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咏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Q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加海,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97号裁决,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币九十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角一分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九十万零一千一百二十元整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张浩
执行员  陈海川
执行员  王玮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