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2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咏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Q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加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4辆车[其中28辆车由(2017)京02执644号案件查封,16辆车由本案查封]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网络变卖,买受人北京惠通祥达商贸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115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AJ61**、AM5833、E45411、E69329、E46768、E69603、E46761、E69351、E69596、E69587、E69592、E46772、E69577、E69332、E31414、E46769车辆的查封。
二、上述16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北京惠通祥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北京惠通祥达商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北京惠通祥达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官张浩
执行员  陈海川
执行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