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咏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秦世德。
原告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依照该判决书履行偿清申请人1,001,334.00元的法律义务。
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名下有5个银行帐户,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银行帐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有1套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有4辆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1,001,334.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001,33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我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执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案件终结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有昌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