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异47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咏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宁,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Q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加海,总经理。
第三人: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1层101-115。
法定代表人:徐云波,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过程中,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京02执71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本院认为,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英格条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京02执71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高华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侯成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雷 洋
书 记 员 王 皓